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選舉投票日之翌日止,國家安全局應協同有關機關掌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安全維護事項;其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由國家安全局定之。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4條的規定,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選舉投票日的翌日止,國家安全局應協同有關機關掌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安全維護事項。具體的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由國家安全局制定。根據相關資料,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候選人在選舉期間的安全,防止任何可能影響選舉公正性的事件發生。然而,對於具體的安全措施和執行細節,我們無法得知,因為資料中並未提及。
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選舉投票日之翌日止,國家安全局應協同有關機關掌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安全維護事項;其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由國家安全局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另本法第三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依上開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於法定選舉區從事競選活動時,國家安全局始依法負有安全維護之責,為明確起見,爰將國安局掌理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安全維護事項限於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有關授權國家安全局訂定安全維護實施辦法提列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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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另本法第三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依上開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於法定選舉區從事競選活動時,國家安全局始依法負有安全維護之責,為明確起見,爰將國安局掌理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安全維護事項限於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有關授權國家安全局訂定安全維護實施辦法提列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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