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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處罰之。
  2. 前項之罰鍰,候選人或政黨經通知後屆期不繳納者,選舉委員會並得於第三十一條候選人繳納之保證金或第四十一條所定應撥給候選人或政黨之競選費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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