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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2.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三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3. 前項保證金發還前,依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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