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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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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保證金之繳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務專用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的規定,繳納保證金只能使用現金、金融機構簽發的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的業務專用劃撥支票,不可以使用硬幣繳納。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繳納保證金的方式便捷與依法進行。 相關案例範例:假設某候選人要參加總統選舉並繳納保證金,他可以選擇使用現金、金融機構簽發的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的業務專用劃撥支票。然而,他不可以使用硬幣來繳納保證金,硬幣不符合法規要求。

立法沿革 3

(0840720 制定)

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七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1009 全文修正)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保證金之繳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保證金之繳納方式,以資明確。

(1120526 修正)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保證金之繳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業務專用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立法理由為避免候選人以個人簽發之郵局劃撥支票繳納保證金,發生無法支付之情形,爰將郵局之劃撥支票修正為郵局之業務專用劃撥支票。又為避免候選人以小額硬幣繳納保證金,以達到造勢目的,爰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本條後段增列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之規定。

(084072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保證金之繳納方式,以資明確。

(1120526 修正)

為避免候選人以個人簽發之郵局劃撥支票繳納保證金,發生無法支付之情形,爰將郵局之劃撥支票修正為郵局之業務專用劃撥支票。又為避免候選人以小額硬幣繳納保證金,以達到造勢目的,爰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本條後段增列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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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32 條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保證金之繳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業務專用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