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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
  2. 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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