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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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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
  2. 2.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第30條的規定: 1. 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這意味著一旦被登記為候選人,就不能自行撤銷候選人的身份。例如,如果某個人被登記為總統候選人,他不能在選舉期間或之前決定不再參選。 2. 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的政黨不得撤回對其候選人的推薦。這意味著一旦政黨推薦某人擔任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該政黨不能在選舉期間或之前撤回對該候選人的支持。舉例來說,如果某政黨推薦某人擔任副總統候選人,該政黨不能在選舉過程中決定不再支援該候選人。 以上答案均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0條的規定,而該答案為解釋該法條的意涵,且並非以100%關聯度之範例為主。因此,答案僅限於法條的意思解釋,而不是具體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   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其本人不得撤回其登記;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0921009 全文修正)

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   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20 制定)

本條明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其本人不得撤回其登記;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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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30 條規定:「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