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第30條的規定: 1. 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這意味著一旦被登記為候選人,就不能自行撤銷候選人的身份。例如,如果某個人被登記為總統候選人,他不能在選舉期間或之前決定不再參選。 2. 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的政黨不得撤回對其候選人的推薦。這意味著一旦政黨推薦某人擔任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該政黨不能在選舉期間或之前撤回對該候選人的支持。舉例來說,如果某政黨推薦某人擔任副總統候選人,該政黨不能在選舉過程中決定不再支援該候選人。 以上答案均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0條的規定,而該答案為解釋該法條的意涵,且並非以100%關聯度之範例為主。因此,答案僅限於法條的意思解釋,而不是具體的範例。
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 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其本人不得撤回其登記;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 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明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其本人不得撤回其登記;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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