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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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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2. 2.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9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總統候選人在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立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進行重選。這意味著如果一個總統候選人在登記截止後但選舉投票日之前去世,選舉將被宣告停止,並且還需要進行一次重選。 (ex: 如果一位總統候選人在登記截止後但選舉投票日之前去世,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根據這條法規宣告選舉停止,並安排一次新的選舉。) 2. 根據前項規定進行的重選,可以繼續使用在宣告選舉停止前取得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連署證明書。這表示在宣告停止選舉之前取得的連署證明書仍然有效,可以在重選時使用。 (ex: 如果在宣告選舉停止前已經有總統候選人取得了足夠的連署證明書,這些證明書在進行重選時仍然有效。) 以上解釋是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9條的規定,並參考了該法條的法源資訊。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主管機關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立法理由將停止選舉之條件酌予放寬,亦即遇有總統候選人之一死亡之情事時,即需停止選舉,並重行選舉,惟為保障已完成連署候選人之權利,是類候選人之資格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0921009 全文修正)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依第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爰將第一項之「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第二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20 制定)

將停止選舉之條件酌予放寬,亦即遇有總統候選人之一死亡之情事時,即需停止選舉,並重行選舉,惟為保障已完成連署候選人之權利,是類候選人之資格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依第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爰將第一項之「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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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9 條規定:「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