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9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總統候選人在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立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進行重選。這意味著如果一個總統候選人在登記截止後但選舉投票日之前去世,選舉將被宣告停止,並且還需要進行一次重選。 (ex: 如果一位總統候選人在登記截止後但選舉投票日之前去世,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根據這條法規宣告選舉停止,並安排一次新的選舉。) 2. 根據前項規定進行的重選,可以繼續使用在宣告選舉停止前取得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連署證明書。這表示在宣告停止選舉之前取得的連署證明書仍然有效,可以在重選時使用。 (ex: 如果在宣告選舉停止前已經有總統候選人取得了足夠的連署證明書,這些證明書在進行重選時仍然有效。) 以上解釋是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9條的規定,並參考了該法條的法源資訊。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主管機關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立法理由將停止選舉之條件酌予放寬,亦即遇有總統候選人之一死亡之情事時,即需停止選舉,並重行選舉,惟為保障已完成連署候選人之權利,是類候選人之資格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依第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爰將第一項之「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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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停止選舉之條件酌予放寬,亦即遇有總統候選人之一死亡之情事時,即需停止選舉,並重行選舉,惟為保障已完成連署候選人之權利,是類候選人之資格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一、依第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爰將第一項之「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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