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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條規定者。 二、有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四、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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