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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2.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3. 同一組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同時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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