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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4政黨之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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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後辦理之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於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五年內,經法院判決犯本條例之罪確定者,每有一名,處該政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2. 2.前項情形,如該類選舉應選名額中有政黨比例代表者,該屆其缺額不予遞補。
  3. 3.前二項處分,由辦理該類選舉之選務主管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4條罰的是政黨:推薦的候選人五年內犯本條例罪確定,每名罰一千萬到五千萬,不分區缺額不補。

Q · 政黨推的候選人犯組織犯罪,誰要被罰?

罰政黨,每名一千萬到五千萬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4條,被罰的是「推薦的政黨」而非候選人本人。只要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登記之日起五年內,經法院判決犯本條例之罪確定,每出現一名,政黨即被處一千萬至五千萬元罰鍰,且金額逐名累加。若涉及政黨比例代表(不分區)席次,該屆缺額不予遞補,等於政黨在國會直接少一席。處分由辦理該選舉之選務主管機關作成。

白話解讀

政黨推薦候選人,一直被當成政黨高層的內部決定,跟你一張選票無關。但這條讓政黨為它推薦的人付出真金白銀的代價:只要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在登記為候選人那天起五年內,被法院判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罪確定,每出現一名,政黨就要被罰一千萬到五千萬。更狠的是,如果出事的是政黨比例代表(不分區那種靠政黨票分配的席次),那一屆的缺額直接不補,等於這個政黨在國會憑空少一席。這不是道德勸說,是用錢和席次逼政黨在提名前就自己過濾掉有組織犯罪背景的人。你手上因此多了一把尺:看到某政黨推的人出事,你知道這個政黨可能正面臨上千萬罰鍰加少一席。

法律定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4條為政黨提名責任的行政罰規範,課予政黨對其推薦候選人的事前查核義務:候選人於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因犯本條例之罪判決確定者,每一名政黨即須負擔一千萬至五千萬元罰鍰,並就政黨比例代表席次承擔缺額不補的結果,以事後課責方式逼使政黨於提名階段自我過濾組織犯罪背景人選。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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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黨被罰這麼多錢,是不是繳了就沒事?

罰鍰是行政責任,繳了是了結這條的處分,但候選人本人的刑事責任,以及不分區缺額不補的後果是分開的。政黨可能同時面臨繳錢加少一席。罰鍰是一名一名累加的,推越多出事的人罰越重,沒有合併打折。

Q2登記參選後第幾年判確定才算數?

從候選人登記為候選人那天起算五年內,只要法院判決犯本條例之罪確定就觸發。關鍵是「判決確定」這個時點要落在五年內,不是犯罪行為發生在五年內。案件審理拖很久時,能不能在五年內定讞就成了罰與不罰的分界。

Q3如果是無黨籍候選人犯罪,也會有人被罰嗎?

不會。這條罰的是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沒有政黨推薦的無黨籍或獨立候選人,就沒有政黨可罰。處罰對象鎖定的是政黨的提名責任。

Q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4條罰誰?

罰推薦候選人的政黨,不是候選人本人,候選人另負刑事責任。

Q5第14條政黨會被罰多少?

每一名出事候選人罰一千萬到五千萬,逐名累加,無合併打折。

Q6什麼是政黨比例代表缺額不補?

不分區席次因候選人犯本條例之罪確定出缺時,該屆不予遞補,政黨直接少一席。

Q7第13條和第14條差在哪?

第13條罰候選人本人(不得登記參選),第14條罰推薦的政黨(罰鍰加缺額不補)。

Q8怎麼檢舉政黨推薦的組織犯罪候選人?

確認判決確定與字號→計算是否在登記日起五年內→向選務主管機關檢舉→追蹤處分。

Q9政黨罰鍰金額怎麼算?

出事候選人數 × 一千萬(下限)至 × 五千萬(上限),逐名累加。

Q10政黨被裁罰後怎麼救濟?

三十日內提訴願,再提行政訴訟,常爭執登記日與判決確定日是否真在五年內。

Q11怎麼證明候選人在五年內判決確定?

以最高法院定讞判決字號與確定日,比對候選人登記日計算期間。

Q12第14條 vs 第13條哪個罰得重?

第13條剝奪候選人參選資格,第14條對政黨課千萬罰鍰加席次喪失,性質不同對象不同。

立法沿革 1

(0851122 制定)

本條例施行後辦理之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於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五年內,經法院判決犯本條例之罪確定者,每有一名,處該政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情形,如該類選舉應選名額中有政黨比例代表者,該屆其缺額不予遞補。   前二項處分,由辦理該類選舉之選務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為避免犯罪組織成員藉由參選漂白,必須追究推薦犯罪組織成員參選之政黨之責任,處以高額之罰鍰,若犯罪人為不分區代表,缺額不得遞補。此種加強政黨對其所提名之候選人或當選之民意代表之責任,使政黨有所警惕之規定,本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明定,惟為防黑道參選,理應加重政黨之連帶責任,始能發揮作用。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51122 制定)

為避免犯罪組織成員藉由參選漂白,必須追究推薦犯罪組織成員參選之政黨之責任,處以高額之罰鍰,若犯罪人為不分區代表,缺額不得遞補。此種加強政黨對其所提名之候選人或當選之民意代表之責任,使政黨有所警惕之規定,本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明定,惟為防黑道參選,理應加重政黨之連帶責任,始能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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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4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辦理之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於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五年內,經法院判決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