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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4 條(政黨之連帶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施行後辦理之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於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五年內,經法院判決犯本條例之罪確定者,每有一名,處該政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2. 前項情形,如該類選舉應選名額中有政黨比例代表者,該屆其缺額不予遞補。
  3. 前二項處分,由辦理該類選舉之選務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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