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4 條(政黨之連帶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條例施行後辦理之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於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五年內,經法院判決犯本條例之罪確定者,每有一名,處該政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 前項情形,如該類選舉應選名額中有政黨比例代表者,該屆其缺額不予遞補。
- 前二項處分,由辦理該類選舉之選務主管機關為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