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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3參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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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3 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屬刑罰外的參政權限制。

Q · 犯組織犯罪坐完牢,還能登記參選公職嗎?

不行,經判決有罪確定即不得登記候選人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3 條,犯本條例之罪且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兩個關鍵:一是「確定」,案件未定讞前限制尚未生效;二是限制對象僅及於「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屬參政權的特別限制,與一般工作權不同。是否為終身或有回復空間,須再對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消極資格規定。

白話解讀

判刑坐牢之外,還有一種懲罰是把你未來的某一條路永久封死。這條法律就是這樣一道閘門:只要你犯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罪、而且判決有罪確定,你就不能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注意兩個關鍵字。第一是「確定」,案子還在上訴、還沒定讞之前,這道門還沒關上;一旦定讞,資格限制就生效。第二是「公職人員候選人」,它擋的是你被選舉、進入政治權力結構的那條路,跟一般工作不同,這是針對參政權的特別限制。為什麼立法者要這樣設計?因為組織犯罪最危險的進化形態,就是漂白進入體制、用選票包裝實力。這條就是阻斷黑道用選舉洗白自己的那道閘。

法律定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3 條為參政權的特別限制規範:行為人凡犯本條例之罪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即喪失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之資格。該限制針對被選舉權,性質上是刑事處罰之外、阻斷犯罪組織透過選舉合法化的資格門檻,以判決有罪確定為生效時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犯了組織犯罪、坐完牢之後,還能出來選議員嗎?

依本條,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這個限制不是服完刑就自動解除。它針對的是參政權,跟一般工作權不同。是否為終身、有無回復空間要再對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消極資格規定,但可以確定的是,這條讓組織犯罪定讞者的參選之路在登記階段就會被卡住(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案子還在上訴,我現在還能登記參選嗎?

本條的限制以判決有罪確定為條件,案件尚未定讞前,這道資格門還沒關上,理論上參選資格仍在。但這也表示一旦定讞,資格就會被剝奪。正因為以定讞為界,這類案件的上訴攻防影響的不只是刑期,還牽動政治生命,每一審都很關鍵,務必與辯護人一起把資格因素納入策略。

Q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3 條是什麼?

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是阻斷犯罪組織用選舉漂白的資格閘。

Q4這條限制的是哪一種權利?

限制被選舉權(參政權),即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的資格,不影響人身自由與一般工作權。

Q5什麼叫判決有罪確定?

案件經終審或上訴期間屆滿不得再上訴,有罪判決發生確定力,本條限制自此時生效。

Q6資格限制和刑罰差在哪?

刑罰處罰過去行為(自由刑),資格限制阻斷未來進入權力結構(參政權),性質與生效時點都不同。

Q7如何檢驗某候選人是否因組織犯罪不得登記?

鎖定『是否曾犯本條例之罪並判決有罪確定』,取得判決佐證後於資格審查階段向選務機關提出有據異議。

Q8被告認罪協商時要把哪些代價算進去?

除刑期外,須一併計入定讞後喪失登記參選資格的附帶後果,涉及政治生涯者更應及早與辯護人評估。

Q9怎麼確認對方判決是否已確定?

透過判決書查詢系統確認審級與是否仍在上訴,未定讞前限制尚未生效。

Q10想質疑候選人資格該走哪個管道?

在候選人登記資格審查期間,以正式管道向選務機關提出有憑據的檢舉或異議,而非僅在輿論喊話。

Q11本條 vs 刑法褫奪公權差在哪?

褫奪公權是刑法的從刑、有期間規定;本條是特別法對組織犯罪定讞者的參選資格限制,須對照選罷法判斷回復可能。

Q12本條 vs 選罷法第 26 條消極資格?

選罷法列一般消極資格清單,本條把組織犯罪定讞者寫進該清單,兩者要合起來看才知道能否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資格限制)刑罰(自由刑)
規範性質對未來進入權力結構的阻斷對過去行為的人身處罰
權利客體參政權(被選舉權)人身自由
生效時點判決有罪確定時判決確定後執行
是否隨刑期屆滿消滅不隨刑期自動解除(須對照選罷法)服刑完畢即終結

本條(資格限制)

規範性質
對未來進入權力結構的阻斷
權利客體
參政權(被選舉權)
生效時點
判決有罪確定時
是否隨刑期屆滿消滅
不隨刑期自動解除(須對照選罷法)

刑罰(自由刑)

規範性質
對過去行為的人身處罰
權利客體
人身自由
生效時點
判決確定後執行
是否隨刑期屆滿消滅
服刑完畢即終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公職選挙法 第11条(選挙権及び被選挙権を有しない者・犯罪による被選挙権の制限)
韓國공직선거법 제19조(피선거권이 없는 자)
中國刑法 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含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之剥夺)
德國StGB § 45(Verlust der Amtsfähigkeit, Wählbarkeit und des Stimmrechts)
法國Code pénal art. 131-26(interdiction des droits civiques, dont l'éligibilité)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51122 制定)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120509 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51122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120509 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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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3 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