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3 條(參選之限制)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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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3 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屬刑罰外的參政權限制。
Q · 犯組織犯罪坐完牢,還能登記參選公職嗎?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3 條,犯本條例之罪且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兩個關鍵:一是「確定」,案件未定讞前限制尚未生效;二是限制對象僅及於「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屬參政權的特別限制,與一般工作權不同。是否為終身或有回復空間,須再對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消極資格規定。
白話解讀
判刑坐牢之外,還有一種懲罰是把你未來的某一條路永久封死。這條法律就是這樣一道閘門:只要你犯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罪、而且判決有罪確定,你就不能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注意兩個關鍵字。第一是「確定」,案子還在上訴、還沒定讞之前,這道門還沒關上;一旦定讞,資格限制就生效。第二是「公職人員候選人」,它擋的是你被選舉、進入政治權力結構的那條路,跟一般工作不同,這是針對參政權的特別限制。為什麼立法者要這樣設計?因為組織犯罪最危險的進化形態,就是漂白進入體制、用選票包裝實力。這條就是阻斷黑道用選舉洗白自己的那道閘。
法律定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3 條為參政權的特別限制規範:行為人凡犯本條例之罪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即喪失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之資格。該限制針對被選舉權,性質上是刑事處罰之外、阻斷犯罪組織透過選舉合法化的資格門檻,以判決有罪確定為生效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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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犯了組織犯罪、坐完牢之後,還能出來選議員嗎?▾
依本條,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這個限制不是服完刑就自動解除。它針對的是參政權,跟一般工作權不同。是否為終身、有無回復空間要再對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消極資格規定,但可以確定的是,這條讓組織犯罪定讞者的參選之路在登記階段就會被卡住(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案子還在上訴,我現在還能登記參選嗎?▾
本條的限制以判決有罪確定為條件,案件尚未定讞前,這道資格門還沒關上,理論上參選資格仍在。但這也表示一旦定讞,資格就會被剝奪。正因為以定讞為界,這類案件的上訴攻防影響的不只是刑期,還牽動政治生命,每一審都很關鍵,務必與辯護人一起把資格因素納入策略。
Q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3 條是什麼?▾
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是阻斷犯罪組織用選舉漂白的資格閘。
Q4這條限制的是哪一種權利?▾
限制被選舉權(參政權),即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的資格,不影響人身自由與一般工作權。
Q5什麼叫判決有罪確定?▾
案件經終審或上訴期間屆滿不得再上訴,有罪判決發生確定力,本條限制自此時生效。
Q6資格限制和刑罰差在哪?▾
刑罰處罰過去行為(自由刑),資格限制阻斷未來進入權力結構(參政權),性質與生效時點都不同。
Q7如何檢驗某候選人是否因組織犯罪不得登記?▾
鎖定『是否曾犯本條例之罪並判決有罪確定』,取得判決佐證後於資格審查階段向選務機關提出有據異議。
Q8被告認罪協商時要把哪些代價算進去?▾
除刑期外,須一併計入定讞後喪失登記參選資格的附帶後果,涉及政治生涯者更應及早與辯護人評估。
Q9怎麼確認對方判決是否已確定?▾
透過判決書查詢系統確認審級與是否仍在上訴,未定讞前限制尚未生效。
Q10想質疑候選人資格該走哪個管道?▾
在候選人登記資格審查期間,以正式管道向選務機關提出有憑據的檢舉或異議,而非僅在輿論喊話。
Q11本條 vs 刑法褫奪公權差在哪?▾
褫奪公權是刑法的從刑、有期間規定;本條是特別法對組織犯罪定讞者的參選資格限制,須對照選罷法判斷回復可能。
Q12本條 vs 選罷法第 26 條消極資格?▾
選罷法列一般消極資格清單,本條把組織犯罪定讞者寫進該清單,兩者要合起來看才知道能否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資格限制) | 刑罰(自由刑) |
|---|---|---|
| 規範性質 | 對未來進入權力結構的阻斷 | 對過去行為的人身處罰 |
| 權利客體 | 參政權(被選舉權) | 人身自由 |
| 生效時點 | 判決有罪確定時 | 判決確定後執行 |
| 是否隨刑期屆滿消滅 | 不隨刑期自動解除(須對照選罷法) | 服刑完畢即終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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