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規條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第117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依據第一項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從公布日開始生效。 依據第二項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進行修正,修正後的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同樣地,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進行修正,修正後的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開始施行。 舉例來說,如果我們現在是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日,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修正條文自同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另外,如果我們是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則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的修正條文已經在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開始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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