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五條所定之選舉罷免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或立法院。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進行總統副總統的選舉罷免時,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或立法院擔任選舉罷免機關。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提供更多有關這一條法條的相關信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