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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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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人有第二十八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屆滿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5條,當選人若涉及到第28條各款所規定的情事之一,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可以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這表示當選人在其任期屆滿前,如果符合第28條所列舉的情事,其他人可以提起訴訟來宣告其當選無效。然而,沒有提供任何與第105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制定施行細則之權責機關。

(0921009 全文修正)

當選人有第二十八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屆滿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840720 制定)

本條規定制定施行細則之權責機關。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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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5 條規定:「當選人有第二十八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屆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