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人有第二十八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屆滿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5條,當選人若涉及到第28條各款所規定的情事之一,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可以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這表示當選人在其任期屆滿前,如果符合第28條所列舉的情事,其他人可以提起訴訟來宣告其當選無效。然而,沒有提供任何與第105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制定施行細則之權責機關。
當選人有第二十八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屆滿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本條規定制定施行細則之權責機關。
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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