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1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選人有第二十八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屆滿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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