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五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 18–23共 6 條
同一組候選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依自行協議比例列舉扣除之協議書及財政部規定之憑證或證明文件,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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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有聲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複製分發。
- 選舉公報各組候選人之號次,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上之號次。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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