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方式為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依照法律要求,對於申請連署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連署人,其簽名應當是親自簽名,可以使用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的方式。這項規定保護了連署人的隱私權,並確保了連署的真實性。例如,如果連署人數量龐大,使用一對一的親自簽名方式可能相當困難,因此允許使用簽名套印或加蓋簽名章的方式進行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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