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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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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依照法律要求,對於申請連署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連署人,其簽名應當是親自簽名,可以使用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的方式。這項規定保護了連署人的隱私權,並確保了連署的真實性。例如,如果連署人數量龐大,使用一對一的親自簽名方式可能相當困難,因此允許使用簽名套印或加蓋簽名章的方式進行連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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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方式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