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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有聲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複製分發。
  2. 選舉公報各組候選人之號次,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上之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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