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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四節 選舉公告

§ 16–172

17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定候選人登記之公告,應參酌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資格審定、姓名號次抽籤及競選活動所需時間,於候選人申請登記開始三日前為之,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申請登記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應備具之表件及份數。 三、領取書表之時間及地點。 四、應繳納之保證金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