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定候選人登記之公告,應參酌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資格審定、姓名號次抽籤及競選活動所需時間,於候選人申請登記開始三日前為之,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申請登記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應備具之表件及份數。 三、領取書表之時間及地點。 四、應繳納之保證金額。
按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候選人登記的公告應該在候選人申請登記開始的三天前進行。公告內容包括申請登記的起止日期、時間和地點,申請登記所需的表件和份數,領取書表的時間和地點,以及應繳納的保證金金額。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