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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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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4條的規定,選舉委員會在不同的時期內需發布各種公告。首先是選舉公告,須在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起止時間等內容載明,並且要在總統或副總統任期屆滿120天前發布,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的公告日期除外。其次是候選人登記的公告,必須在投票日前50天公告,且登記期間不得少於5天。然而,在補選或重行選舉的情況下,候選人登記的公告應於投票日前35天公告,登記期間不得少於3天。再者,選舉人名冊應在投票日前15天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天。此外,候選人名單應在競選活動開始前一天公告,選舉人人數應在投票日前3天公告,當選人名單則應在投票日后7日內公告。 這些規定是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制定的,主要目的是確保選舉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透過公告各種資訊,選民和候選人可以了解到選舉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安排,同時也提供了一個公開的平台,確保選舉過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根據中華民國選舉委員會的官方網站(https://www.cec.gov.tw/),選舉委員會會依照上述的規定,進行選舉相關的公告工作。例如在選舉前,選舉委員會會公告選舉公告,包括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等重要資訊。在選舉過程中,選舉委員會也會公告候選人登記的時間、選舉人名冊、候選人名單、選舉人人數和當選人名單等資訊。這些公告通常會在選舉委員會的官方網站上公布,以確保所有相關人士都能及時獲取這些資訊。 除了官方網站外,媒體和其他相關機構也會報導這些公告,以提供更多的資訊給選民和候選人。這些公告的內容和時間安排必須嚴格遵守選罷法的規定,以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以上是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4條的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作為支持。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二十八天。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宜有適當之限制,以維持選舉秩序並使候選人公平競選。

(0921009 全文修正)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等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20 制定)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宜有適當之限制,以維持選舉秩序並使候選人公平競選。

(0921009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等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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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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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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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34 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