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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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