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6條的規定: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的期間為二十八日。 2. 在這期間內,每天的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從上午七時開始,到下午十時結束。 舉例:假設總統選舉的投票日是9月1日,根據第36條的規定,競選及罷免活動的期間則是從8月4日開始,到8月31日結束。每天的活動時間從上午七時開始,到下午十時結束。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十五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八千萬元之和。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八十四年一月人口總數計算,總統、副總統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三億二百四十五萬八千元。)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第二項明定每日競選活動時間,以利遵循,第一項未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明定罷免活動期間及每日始末時間。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八十四年一月人口總數計算,總統、副總統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三億二百四十五萬八千元。)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第二項明定每日競選活動時間,以利遵循,第一項未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明定罷免活動期間及每日始末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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