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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
  2.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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