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組候選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依自行協議比例列舉扣除之協議書及財政部規定之憑證或證明文件,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當同一組候選人依照該法第40條的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依自行協議比例列舉扣除的協議書以及財政部所規定的憑證或證明文件,以供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查核。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候選人在競選期間會有經費的支出,因此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根據施行細則第19條,如果同一組候選人要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則需要提供協議書以及相關的憑證或證明文件作為查核的依據。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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