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了關於選舉票的分發和保管程序。根據第1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在投票日前二日至三日,根據選舉人名冊的人數分別將選舉票發交鄉(鎮、市、區)公所。在投票日前一日,鄉(鎮、市、區)公所將收到的選舉票密封,由公所統一保管或主任管理員負責保管。在投票開始前會同主任監察員的見證下,進行開封並交由管理員發票。此項規定確保選舉票的安全和保密性。 根據第2項,對於山地或離島地區,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辦理選舉票的分發。這是為了因應這些地區可能存在的交通或其他問題,確保選舉順利進行。 根據第3項,如果投票日前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無法按照第1項規定的期限進行選舉票的分發,則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可以提前或延後一日將選舉票發交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可以提前一日轉發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這是為了應對不可抗力情況,確保選舉在困難情況下能夠順利進行。 這些規定可以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中找到,根據這些規定,選舉委員會和公所有清楚的責任和程序來處理選舉票,以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這些條款的設立旨在確保選舉過程的順利進行,並適應不同地區可能面臨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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