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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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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前二日至三日,選舉人名冊所載人數分別將選舉票發交鄉(鎮、市、區)公所,並於投票日前一日,轉發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後密封,由鄉(鎮、市、區)公所統一保管或主任管理員負責保管,於投票開始前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啟封點交管理員發票。
  2. 2.前項選舉票之分發,於山地或離島地區,得由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視實際情況提前辦理。
  3. 3.投票日前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辦理選舉票之分發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提前或延後一日將選舉票發交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得提前一日轉發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了關於選舉票的分發和保管程序。根據第1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在投票日前二日至三日,根據選舉人名冊的人數分別將選舉票發交鄉(鎮、市、區)公所。在投票日前一日,鄉(鎮、市、區)公所將收到的選舉票密封,由公所統一保管或主任管理員負責保管。在投票開始前會同主任監察員的見證下,進行開封並交由管理員發票。此項規定確保選舉票的安全和保密性。 根據第2項,對於山地或離島地區,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辦理選舉票的分發。這是為了因應這些地區可能存在的交通或其他問題,確保選舉順利進行。 根據第3項,如果投票日前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無法按照第1項規定的期限進行選舉票的分發,則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可以提前或延後一日將選舉票發交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可以提前一日轉發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這是為了應對不可抗力情況,確保選舉在困難情況下能夠順利進行。 這些規定可以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中找到,根據這些規定,選舉委員會和公所有清楚的責任和程序來處理選舉票,以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這些條款的設立旨在確保選舉過程的順利進行,並適應不同地區可能面臨的特殊情況。

  • 名詞
  • 所載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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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前二日至三日,按選舉人名冊所載人數分別將選舉票發交鄉(鎮、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