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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者,除依法處理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立即免除其職務,另行派員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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