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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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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者,除依法處理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立即免除其職務,另行派員接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若投票所或開票所的工作人員違反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的情況,除了依法處理外,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應立即解除他們的職務,並派員來接替其工作。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投票所,其中一名工作人員被發現違反了投票程序,如干涉選民的選票選擇,這被視為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核實後,該工作人員將被依法追究責任,同時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會立即免除其職務,並派遣其他人員來代替。

  • 經查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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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者,除依法處理外,由直轄市、縣(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