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者,除依法處理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立即免除其職務,另行派員接替。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若投票所或開票所的工作人員違反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的情況,除了依法處理外,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應立即解除他們的職務,並派員來接替其工作。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投票所,其中一名工作人員被發現違反了投票程序,如干涉選民的選票選擇,這被視為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核實後,該工作人員將被依法追究責任,同時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會立即免除其職務,並派遣其他人員來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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