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十六條所定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副總統補選之當選證書,其格式分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立法院定之。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7條,總統和副總統當選證書的格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和立法院分別定義。該法條並未提供更多的細節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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