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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六十六條所定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副總統補選之當選證書,其格式分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立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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