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指立法院公告副總統當選人名單之日起算。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所規定,副總統當選人在立法院公告其當選人名單之日起算,有二十天的期限來就任。這意味著副總統當選人必須在該公告日之後的二十天內就職。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副總統選舉的順利進行,並確保當選人能夠及時履行其職責。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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