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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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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指立法院公告副總統當選人名單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所規定,副總統當選人在立法院公告其當選人名單之日起算,有二十天的期限來就任。這意味著副總統當選人必須在該公告日之後的二十天內就職。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副總統選舉的順利進行,並確保當選人能夠及時履行其職責。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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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指立法院公告副總統當選人名單之日起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