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9 條,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例如,如果一位副總統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那麼他/她必須在當選後的二十天內就任副總統的職位。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之公告及罷免案通過之效果。
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缺位補選改由立法院辦理,爰將「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並酌作標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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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之公告及罷免案通過之效果。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缺位補選改由立法院辦理,爰將「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並酌作標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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