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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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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9 條,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例如,如果一位副總統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那麼他/她必須在當選後的二十天內就任副總統的職位。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之公告及罷免案通過之效果。

(0921009 全文修正)

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缺位補選改由立法院辦理,爰將「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並酌作標點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20 制定)

本條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之公告及罷免案通過之效果。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缺位補選改由立法院辦理,爰將「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並酌作標點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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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9 條規定:「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