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8 條的規定,當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有責任在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並由立法院進行補選。 根據這項法條,假如副總統因為各種原因無法繼續擔任該職位,總統必須在三個月內提名一位候選人來填補副總統的職缺。這提名的候選人必須經立法院的補選程序來確定是否當選。 例如,如果副總統因為規定的任期屆滿、辭職或其他原因而離開職位,總統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名一位候選人來接替缺位的副總統。立法院將根據相應的程序,進行相應的表決和選舉,以確定是否將提名的候選人當選為新的副總統。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理由本條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罷免案通過之標準。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缺位補選改由立法院辦理,爰將「召集國民大會補選」修正為「由立法院補選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罷免案通過之標準。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缺位補選改由立法院辦理,爰將「召集國民大會補選」修正為「由立法院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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