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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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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8 條的規定,當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有責任在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並由立法院進行補選。 根據這項法條,假如副總統因為各種原因無法繼續擔任該職位,總統必須在三個月內提名一位候選人來填補副總統的職缺。這提名的候選人必須經立法院的補選程序來確定是否當選。 例如,如果副總統因為規定的任期屆滿、辭職或其他原因而離開職位,總統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名一位候選人來接替缺位的副總統。立法院將根據相應的程序,進行相應的表決和選舉,以確定是否將提名的候選人當選為新的副總統。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理由本條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罷免案通過之標準。

(0921009 全文修正)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缺位補選改由立法院辦理,爰將「召集國民大會補選」修正為「由立法院補選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20 制定)

本條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罷免案通過之標準。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缺位補選改由立法院辦理,爰將「召集國民大會補選」修正為「由立法院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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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8 條規定:「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