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法條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第67條。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如果某個當選人的當選無效經法院確定判決,並且判決中確定了候選人的得票數有變動,影響了他們的當選或落選情況,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該依據法院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進行重行審定。如果審定結果顯示某個已經公告當選的候選人其實不應該當選,那麼應該撤銷他們的當選資格;如果有候選人其實應該當選但未被公告為當選,那麼應該重新公告他們的當選情況,而不需要再進行重行選舉。此外,經重行公告的當選人的任期將繼續延續至原任總統或副總統的任期屆滿日止。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罷免案之投票人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罷免案之投票人及投票、開票準用選舉之規定。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如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之規定。 前項重行公告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日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當選人在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後,如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則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重行審定選舉結果,並予公告,不適用本法有關重行選舉之規定。 三、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八項,明定重行公告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任期。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罷免案之投票人及投票、開票準用選舉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當選人在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後,如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則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重行審定選舉結果,並予公告,不適用本法有關重行選舉之規定。 三、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八項,明定重行公告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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