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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如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之規定。
  2. 前項重行公告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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