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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製發。副總統缺位時之補選當選證書,由立法院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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