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製發。副總統缺位時之補選當選證書,由立法院製發。
根据《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6 條》,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製發。副總統缺位时的補選當選證書由立法院製發。 此法條规定了總統、副總統當選證書的製發機構。總統、副總統的當選證書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製發,而當副總統缺位時的補選當選證書則由立法院製發。這些當選證書用於證明總統、副總統已經成功當選或補選,具有法律效力。 (資料來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罷免票之印製及投票方法。
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製發。副總統缺位時之補選當選證書,由立法院製發。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缺位改由立法院補選,爰將「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罷免票之印製及投票方法。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缺位改由立法院補選,爰將「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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