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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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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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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5 條之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若因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而產生的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則其任期仍應自該日起算。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5 條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國民大會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條規定罷免案之投票日期,並明定罷免案投票日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0921009 全文修正)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日起算。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20 制定)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條規定罷免案之投票日期,並明定罷免案投票日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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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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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5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