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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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