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日起算。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5 條之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若因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而產生的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則其任期仍應自該日起算。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5 條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國民大會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條規定罷免案之投票日期,並明定罷免案投票日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日起算。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條規定罷免案之投票日期,並明定罷免案投票日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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