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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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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
  2. 2.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位。
  3. 3.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應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4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第一項規定,當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時,即使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該組的副總統席次則視同缺位。 2. 第二項規定,若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在就職前經判決確定當選無效,則視該當選人的席次為缺位。 3. 第三項規定,若總統和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在就職前經判決確定當選無效,導致同時缺位時,必須在死亡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參考資料: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4 條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   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位。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應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第三項,於「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前增列「就職前」,以資明確,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移列第三項規定,並將重行選舉辦理期限,由「六個月」修正為「三個月」,修正理由同第六十三條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20 制定)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第三項,於「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前增列「就職前」,以資明確,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移列第三項規定,並將重行選舉辦理期限,由「六個月」修正為「三個月」,修正理由同第六十三條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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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4 條規定:「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