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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一 節 學生保留學籍及優先就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學生保留學籍及優先就學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在校學生或考取尚未入學之學生應徵召服兵役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學生「保留學籍證明」或「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其有效期間,以學生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 二、造具「保留學籍名冊」及「保留入學資格名冊」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前項「保留學籍證明書」「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保留學籍名冊」及「保留入學資格名冊」格式,由教育部規定。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復學、就學者,於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原經保留學籍及入學資格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前條規定證明書,逕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如原學校已不存在時,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優先輔導就學。 二、原在校學生或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在三年以上,原願學籍或入學資格已免保留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學歷證件,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 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學歷證件,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前項軍人原係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其同等學校學歷、其復學、就學已超過法定學齡者,得申請補習教育或職業訓練。

復學及就學之學生收到入學通知後,無故逾三個月不註冊入學者,視為自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