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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4

2
兵役宣傳及慰勞,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地方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主辦機關,軍、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辦機關。
3
各級兵役宣傳慰勞機關,得視事實需要,組成兵役宣傳慰勞指導小組。
4
各級兵役宣傳慰勞機關,得邀請有關團體或個人擔任兵役宣傳慰勞之工作。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