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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7.23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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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及慰勞,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地方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主辦機關,軍、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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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兵役宣傳慰勞機關,得視事實需要,組成兵役宣傳慰勞指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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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兵役宣傳慰勞機關,得邀請有關團體或個人擔任兵役宣傳慰勞之工作。
第二章 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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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之宣傳在使國民確切認識憲法賦予之兵役義務與權利,瞭解兵役法令,使應服役者,踴躍服役,捍衛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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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之對象如左: 一、適齡男子。 二、後備軍人。 三、海外僑胞。 四、機關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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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之內容如左: 一、兵役法及有關法令之闡揚。 二、足以鼓舞人民服役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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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分長期宣傳及年度宣傳: 一、長期宣傳:經常闡揚兵役法令及有關兵役興革事項,其要點如左: (一) 國民小學灌輸服役基本淺略常識,使學童能瞭解服兵役為國民應盡之義務。 (二) 中等以上學校,將現行兵役制度編入適當課程,樹立服兵役之健全心理。 (三) 在營政治課程教育中,灌輸有關兵役法令。 (四) 利用村里民大會或各種集會,對社會大眾,適時宣導兵役措施。 (五) 海外僑胞,以駐外使領館為中心,設置有關兵役資料,以供僑胞閱讀,並利用機會闡揚祖國優良兵役制度,以鼓舞華僑青年回國從軍,壯大反共陣容。 二、年度宣傳: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依年度重要兵役措施,配合有關節日,製訂年度兵役宣傳計畫,頒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擬訂年度兵役宣傳實施計畫辦理之。 前項宣傳,須由各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協助辦理者,國防部應命其協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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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應注意宣傳對象之瞭解能力與興趣,分別採用左列方式為之: 一、文字宣傳。 二、藝術宣傳。 三、口頭宣傳。 四、電化宣傳。 五、其他適當之方式。
第三章 慰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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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軍人之慰勞,在使其獲得精神與物質上之安慰,以提高服役情緒與激勵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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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勞之對象如左: 一、傷病殘廢之軍人。 二、立有戰功之軍人。 三、現役在營之軍人。 四、應徵應召及志願服役入營者。 五、退伍、解召、復員、歸休離營還鄉者。 六、僑胞回國服役者。 七、平時受軍事輔助勤務教育及戰時服任軍事輔助勤務之女子。 八、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遭遇特別災害者。 九、軍人家屬與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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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勞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軍中服務、各種娛樂,口頭或書信之慰問。 二、贈送紀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或慰勞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慰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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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勞由內政部協調國防部指導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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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家屬與軍人遺族之慰問,以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舉行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舉辦臨時慰問: 一、遭遇災害疾病生育死亡等事故時。 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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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為辦理兵役宣傳慰勞,需用電視台、廣播電台、飛機、船艦、火車、汽車等工具時,得商請其主管機關,以免費或最低價格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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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或辦理兵役宣傳慰勞工作成績卓著者,由內政部頒發獎狀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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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兵役宣傳慰勞辦法或計畫,應報請內政部備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7.2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