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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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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3 年 07 月 23 日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15–19
共 5 條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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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慰勞所需之經費,各級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
第 16 條
開啟 ›
各機關為辦理兵役宣傳慰勞,需用電視台、廣播電台、飛機、船艦、火車、汽車等工具時,得商請其
主管機關
,以免費或最低價格供應。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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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或辦理兵役宣傳慰勞工作成績卓著者,由內政部頒發獎狀獎勵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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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兵役宣傳慰勞辦法或計畫,應報請內政部備查。
第 19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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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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