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為辦理兵役宣傳慰勞,需用電視台、廣播電台、飛機、船艦、火車、汽車等工具時,得商請其主管機關,以免費或最低價格供應。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第 16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兵役宣傳慰勞活動時,需要使用電視台、廣播電台、飛機、船艦、火車、汽車等工具時,可以向相關機關商請,要求以免費或最低價格提供相關工具。例如,如果一個政府機關要舉辦兵役宣傳活動,需要在某個地方播放宣傳視頻,他們可以向當地的電視台商請,要求以最低價格將宣傳視頻播放出來。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各機關開展兵役宣傳慰勞工作,並提供相關工具的使用便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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