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軍人之慰勞,在使其獲得精神與物質上之安慰,以提高服役情緒與激勵士氣。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第三章 慰勞
§ 10–14共 5 條
慰勞之對象如左:
一、傷病殘廢之軍人。
二、立有戰功之軍人。
三、現役在營之軍人。
四、應徵應召及志願服役入營者。
五、退伍、解召、復員、歸休離營還鄉者。
六、僑胞回國服役者。
七、平時受軍事輔助勤務教育及戰時服任軍事輔助勤務之女子。
八、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遭遇特別災害者。
九、軍人家屬與遺族。
慰勞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軍中服務、各種娛樂,口頭或書信之慰問。
二、贈送紀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或慰勞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慰勞。
慰勞由內政部協調國防部指導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辦理之。
現役軍人家屬與軍人遺族之慰問,以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舉行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舉辦臨時慰問:
一、遭遇災害疾病生育死亡等事故時。
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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