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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第三章 慰勞

§ 10–145

10
對軍人之慰勞,在使其獲得精神與物質上之安慰,以提高服役情緒與激勵士氣。
11
慰勞之對象如左: 一、傷病殘廢之軍人。 二、立有戰功之軍人。 三、現役在營之軍人。 四、應徵應召及志願服役入營者。 五、退伍、解召、復員、歸休離營還鄉者。 六、僑胞回國服役者。 七、平時受軍事輔助勤務教育及戰時服任軍事輔助勤務之女子。 八、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遭遇特別災害者。 九、軍人家屬與遺族。
12
慰勞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軍中服務、各種娛樂,口頭或書信之慰問。 二、贈送紀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或慰勞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慰勞。
13
慰勞由內政部協調國防部指導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辦理之。
14
現役軍人家屬與軍人遺族之慰問,以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舉行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舉辦臨時慰問: 一、遭遇災害疾病生育死亡等事故時。 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