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勞由內政部協調國防部指導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辦理之。
根據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第13條,慰勞的執行單位可以是內政部協調之國防部指導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這些單位負責協助和執行慰勞工作,並提供相關資源和支援。例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軍人之友社可以舉辦慰勞活動或提供慰勞福利,以表彰和鼓勵國防部所屬軍人的貢獻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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