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勞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軍中服務、各種娛樂,口頭或書信之慰問。 二、贈送紀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或慰勞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慰勞。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第12條規定了慰勞的方式,包括軍中服務、口頭或書信的慰問、贈送紀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或慰勞金等。此法規旨在提供各種方式來鼓勵士氣。其中,「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慰勞」是一個相對開放的條款,並未明確列舉其他的方式。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當士兵服役期間也可以享受到各種慰勞方式,以提高其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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