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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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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勞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軍中服務、各種娛樂,口頭或書信之慰問。 二、贈送紀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或慰勞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慰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第12條規定了慰勞的方式,包括軍中服務、口頭或書信的慰問、贈送紀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或慰勞金等。此法規旨在提供各種方式來鼓勵士氣。其中,「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慰勞」是一個相對開放的條款,並未明確列舉其他的方式。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當士兵服役期間也可以享受到各種慰勞方式,以提高其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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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第 12 條規定:「慰勞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軍中服務、各種娛樂,口頭或書信之慰問。 二、贈送紀念品、日常用品、醫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