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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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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勞之對象如左: 一、傷病殘廢之軍人。 二、立有戰功之軍人。 三、現役在營之軍人。 四、應徵應召及志願服役入營者。 五、退伍、解召、復員、歸休離營還鄉者。 六、僑胞回國服役者。 七、平時受軍事輔助勤務教育及戰時服任軍事輔助勤務之女子。 八、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遭遇特別災害者。 九、軍人家屬與遺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第11條,慰勞的對象包括以下類別: 1. 傷病殘廢的軍人:指因服役期間受傷或致殘的軍人。 2. 立有戰功的軍人:指在作戰中有顯著表現的軍人。 3. 現役在營的軍人:即服役期間仍在軍營中的軍人。 4. 應徵應召及志願服役入營者:指按照徵兵或召集令或自願入營的軍人。 5. 退伍、解召、復員、歸休離營還鄉者:指已經退役、解除召集、復員或從軍休假返回家鄉的軍人。 6. 僑胞回國服役者:指海外僑民返回國內服役的軍人。 7. 平時受軍事輔助勤務教育及戰時服任軍事輔助勤務的女子:指在平時接受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或在戰時服役於軍事輔助勤務的女性人員。 8.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遭遇特別災害者:指後備軍人或國民兵在遭遇特殊災害時受到慰勞。 9. 軍人家屬與遺族:指軍人的家屬或軍人已故遺族。 這些對象在相應的情况下,根据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有权享受慰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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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第 11 條規定:「慰勞之對象如左: 一、傷病殘廢之軍人。 二、立有戰功之軍人。 三、現役在營之軍人。 四、應徵應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