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或辦理兵役宣傳慰勞工作成績卓著者,由內政部頒發獎狀獎勵之。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第17條規定,對於在兵役宣傳慰勞工作中表現出色的人員,內政部可以授予獎狀作為獎勵。這表示在兵役宣傳及慰勞工作中,如果有人取得了傑出的成績,他們可以被授予獎狀以表彰他們的表現。至於具體的獎勵內容或標準,則需要參考相關的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以及內政部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