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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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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應注意宣傳對象之瞭解能力與興趣,分別採用左列方式為之: 一、文字宣傳。 二、藝術宣傳。 三、口頭宣傳。 四、電化宣傳。 五、其他適當之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第9條規定了兵役宣傳應注意宣傳對象的瞭解能力和興趣,並列出了幾種適當的宣傳方式,包括文字宣傳、藝術宣傳、口頭宣傳、電化宣傳和其他適當的方式。這意味著在進行兵役宣傳時,應根據對象的瞭解能力和興趣選擇適合的方式進行宣傳。例如,對於年輕人或是對文字感興趣的人,可以選擇文字宣傳;對於喜歡藝術的人,可以使用藝術宣傳方式;或者可以透過口頭宣傳、電化宣傳等方式進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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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第 9 條規定:「兵役宣傳應注意宣傳對象之瞭解能力與興趣,分別採用左列方式為之: 一、文字宣傳。 二、藝術宣傳。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