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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五章 祭祀

§ 26–283

26
軍人公墓分春秋二祭,春祭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秋祭於每年九月三日各舉行一次。
27
春秋二祭由當地主管機關主辦,直轄市長、縣(市)長主祭,除邀請當地軍警學校社團派遣代表陪祭及與祭外,並邀請遺族參加致祭。
28
葬厝者之原屬部隊、機關、學校或遺族、親友在軍人公墓靈堂自行悼祭時,軍人公墓管理人員應儘量協助辦理,不得無故拒絕。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