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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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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厝者之原屬部隊、機關、學校或遺族、親友在軍人公墓靈堂自行悼祭時,軍人公墓管理人員應儘量協助辦理,不得無故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當葬厝者的原屬部隊、機關、學校或遺族、親友在軍人公墓靈堂自行悼祭時,軍人公墓管理人員應該盡力協助辦理,不能隨意拒絕。這條規定保障了遺族、親友在軍人公墓中悼念的權利,並要求管理人員提供適當的支持和協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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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葬厝者之原屬部隊、機關、學校或遺族、親友在軍人公墓靈堂自行悼祭時,軍人公墓管理人員應儘量協助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