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厝者之原屬部隊、機關、學校或遺族、親友在軍人公墓靈堂自行悼祭時,軍人公墓管理人員應儘量協助辦理,不得無故拒絕。
根據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當葬厝者的原屬部隊、機關、學校或遺族、親友在軍人公墓靈堂自行悼祭時,軍人公墓管理人員應該盡力協助辦理,不能隨意拒絕。這條規定保障了遺族、親友在軍人公墓中悼念的權利,並要求管理人員提供適當的支持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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