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主管機關設有之軍人公墓,其增建、改建、新建、整(修)建工程所需全部經費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設有之軍人公墓所需半數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直轄市主管機關所需其餘半數之經費,由該主管機關自行負擔。
根據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29條的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立的軍人公墓,包括增建、改建、新建、整修等工程所需的全部經費,以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所需半數經費,都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而直轄市主管機關所需的另外半數經費,則由該主管機關自行負擔。 例如,如果某個縣市的主管機關計劃增建軍人公墓,並且預估總共需要100萬元的經費,根據這項法規,內政部將編列50萬元的預算補助給該主管機關,而該主管機關則需自行負擔另外的50萬元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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