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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9 年 01 月 15 日
志願服務法 第六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 22
共 1 條
第 22 條
開啟 ›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
故意
或過失
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
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
重大過失
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
求償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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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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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經費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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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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