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2條,當志工在執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的權利時,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志工的行為是故意或屬於嚴重的過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有權向志工追求賠償。 根據這一條法規,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例如,假設一位志工在進行志願服務期間不小心破壞了一件貴重的展品,且此行為屬於過失。根據這條法規,展品的擁有者可以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則會根據法規負起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志工的行為是故意的或重大過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則可以向志工追求賠償。舉個例子,假設一位志工在執行志願服務時刻意破壞了財產並故意侵害他人的權益,這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以要求志工賠償造成的損害。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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