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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