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21條,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表現優良並經認證的志工,有資格優先參與相關的兵役或替代役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目前暫無相關資料能夠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鼓勵學生參與志願服務工作,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成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
為鼓勵學生參與志願服務工作,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成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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