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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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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9 年 01 月 15 日
志願服務法 第八章 附則
§ 24–25
共 2 條
第 24 條
開啟 ›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
主管機關
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5 條
開啟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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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經費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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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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